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近日發布了《關于認定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通知》,對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認定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。
根據《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相關規定,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《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》基礎上,認定下列情形為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。
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布《關于認定露天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的通知》
一、邊坡變形量出現異常變化,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,或者出現滑坡征兆,未及時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的。
二、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,或者臺階高度嚴重超高、平盤寬度嚴重不足的。
三、邊坡監測系統不能正常運行,監測內容不全面,監測范圍未做到全覆蓋的,或者關閉、破壞邊坡監測系統,隱瞞、篡改、銷毀邊坡監測數據、信息的。
四、在高溫區和自然發火區爆破時未采取措施的。
五、井工轉露天開采的煤礦,未探明老空區情況,或者已探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。
六、將采煤工程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,或者將剝離工程發包給2家以上單位或者個人的。
七、將剝離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,或者未對剝離工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、管理的,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。
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要求各產煤省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,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,有關中央企業,按以上七種情形遵照執行。